9月17日,2025中國仲裁高峰論壇暨中國-拉丁美洲國際仲裁論壇在京成功舉辦。人工智能技術賦能仲裁帶來的改變、AI技術的實踐應用場景,以及未來數字時代AI輔助下的仲裁新圖景成為本次高峰論壇各方專家共同關注的焦點。與此同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發(fā)布《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2024-2025)》,其中特別關注了民法典在國際仲裁實踐中的作用。
人工智能作為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yè)變革的核心力量,正在深刻重塑人類社會,“人工智能+仲裁”的應用場景對仲裁的數智協作與制度創(chuàng)新、人工智能輔助仲裁的實踐與風險治理提出更高要求。
為推動人工智能在國際仲裁領域的合作與應用,中國貿仲日前發(fā)布行動計劃,獲得全球74家國際組織及爭議解決機構的廣泛支持。行動計劃將人工智能與國際仲裁融合發(fā)展作為新時代提升仲裁效率與發(fā)揮仲裁優(yōu)勢的突破之舉,把人工智能能力建設與國際合作置于突出位置。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李江華律師說,智能仲裁可以提高仲裁的效率和透明度,減少人為的錯誤,大數據為仲裁過程中的事實分析、法律適用提供了強大支持,通過智能算法和分析,使仲裁員本身可以獲得大量案件的歷史數據進行實時分析,有助于提高決策的準確性、一致性,同時也給當事人帶來可預見性的最大依據。李江華表示:“爭議解決始終是仲裁的核心,數字化與爭議解決必須攜手共建,我們現在應當探討人工智能技術如何能夠最大程度地兼顧提升效率和維護仲裁公平?!?/div>
京師律所國際商務合同法律事務部主任高賀新律師在涉外仲裁和訴訟領域深耕多年,對于涉外仲裁的智能化發(fā)展頗有感觸。他認為,智能工具可以幫助仲裁員進行證據分析、法律檢索,甚至編寫裁決書初稿以供仲裁員參考,從而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時由于AI沒有情感,能避免人為情感的干預因素,因此有利于提升仲裁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智能工具的格式化使得仲裁員能減少自己文書寫作的時間。未來數字化對于仲裁的幫助是多方面的,對從事仲裁業(yè)務的法律人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zhàn)。
為適應仲裁數智力化的發(fā)展趨勢,國內地方仲裁機構也順應時代潮流做出努力。
青島仲裁委資深仲裁員、山東國人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胡世鑒介紹,青島仲裁委2016年即設立了互聯網仲裁院,這是國內首個專門針對互聯網領域成立的仲裁院,是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下,順應時代發(fā)展要求而設立的以行業(yè)和技術劃分的專門仲裁院,同時開展線上線下仲裁業(yè)務。胡世鑒說,期待今后能進一步細化智能立案審查,電子材料處理,提高庭審與審理流程智能化水平,加強裁決書生成與法律檢索輔助等功能,強化案件管理與風險預警,增強全流程進度跟蹤能力。
阿里研究院人工智能治理及數據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傅宏宇表示,當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yè)變革深入發(fā)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數字賦能國際商事仲裁是必然趨勢。阿里利用領先的人工智能科技能力,總結提煉科技發(fā)展的案例實踐和治理經驗,為法律的制定實施提供智識建議。
北大法寶創(chuàng)始人、北京大學法律人工智能實驗室副主任、北京大學法制信息中心主任趙曉海介紹,未來三年,北大法寶計劃服務10萬家出海企業(yè),連接50個國際仲裁機構,建立“一帶一路”法治數據共享機制,并通過虛擬實訓平臺培養(yǎng)“法律+AI+跨文化”復合型仲裁人才。
民法典為國際商事仲裁提供指引
9月16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發(fā)布《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2024-2025)》,《報告》詳盡梳理了民法典頒布五年以來在仲裁領域的適用情況,結合貿仲以及人民法院具體案例,對民法典在仲裁適用中體現出的靈活性強、專業(yè)化程度高、解釋依據多元、糾紛處理高效等特點進行了研析凝練,為在仲裁中創(chuàng)造性地解釋和適用民法典,回應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的爭議解決需求提供了指引。
山東中誠信律師事務所房愛杰律師受邀參加2025中國仲裁周青島專場暨“仲裁開放日”活動,多年來她在民商事案件的訴訟和仲裁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她表示,結合仲裁實踐來看,民法典廣泛適用于建設工程、房地產、公司企業(yè)治理、買賣、借貸、服務、委托等各類合同以及金融、租賃、知識產權、文化娛樂等諸多領域的民商事糾紛案件,應當說民法典已經全面融入仲裁實踐,成為仲裁活動的基本的依循和有力保障,能夠有效推進仲裁糾紛的化解。合同糾紛的處理是民法典在仲裁中適用的重點和難點,以合同糾紛為例,民法典總則編中關于法律行為的一般規(guī)則和合同編中關于合同成立、生效的一些具體規(guī)則相互銜接,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關系認定提供了直接的依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朱虎表示,在大量國際商事糾紛案件中,很多當事人愿意選擇民法典作為準據法:首先是基于民法典對于當事人權利義務安排的合理性,當事人愿意選擇一個更為公正的糾紛處理依據。尤其是涉及到仲裁事項最典型的合同糾紛,民法典融合了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借鑒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歐洲合同法原則等國際先進立法及規(guī)則設計,使得它能夠有效地回應國際商事仲裁的實踐需求,對權利義務規(guī)定相對更為合理。其次,中國當事人選擇民法典作為準據法會有一定優(yōu)勢,畢竟他們對本國法律更熟悉。
朱虎認為,民法典和仲裁法形成實體法和程序性的雙向互動,保證了仲裁的公正和效力,尤其是民法典規(guī)定了仲裁條款不因主合同效力的瑕疵而受到影響,這確保了仲裁管轄的權威性。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作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有關當事人仲裁條款的成立和效力的認定,除了適用仲裁法的特別規(guī)定之外,也適用民法典有關法律行為和合同成立、效力的一些規(guī)則,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典在仲裁協議基于雙方約定的這個前提下,更能保障仲裁條款的成立和效力。(王純)
(編輯 張暉)